2007年2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有无优先受偿权

  刘先生问:
  我是一名企业老职工,我公司资不抵债已经很久。听说新破产法对职工工资等不再优先受偿了,请问有没有这回事?
  本报作答: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然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并在总则的第六条予以明确。同时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规定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为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产生的共益债务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仍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优先于第二顺序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和第三顺序的普通破产债权。而且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工资等,依照上述顺序清偿后不足部分,优先于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